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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象新材: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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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利于减少因汇率和利率波动频繁带来的汇兑损失和财务费用,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利率波动对公司及子公司业绩的影响。公司及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的需要和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基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子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金额不超过 5,000 万美元(含 5,000 万美元,且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业务币种,但折合金额不超过此额度)。同意授权总经理在此额度范围内根据业务情况和实际需要审批金融衍生品交易和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授权有效期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在授权期限内,上述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2、公司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境内期货市场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开展的期货交易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授权公司使用期货保证金余额在人民币 2,000 万元以内(含 2,000
万元,但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操作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同意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资金额度范围行使决策权并负责组织实施。
独立董事:王磊、杨靖超、黄廉熙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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