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9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使用期货保证金余额在人民币 2,000 万元以内(含2,000 万元,但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操作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资金额度范围行使决策权并负责组织实施。授权有效期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在授权期限内,上述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具体情况如下:
一、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作为 PVC 地板专业生产商,生产经营需要大量 PVC 原材料,PVC 价格波
动会给公司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为稳定公司经营,熟悉重要原材料价格走势,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中把握节奏,降低现货采购成本,公司拟利用境内期货市场开展 PVC 及其他相关物资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操作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原材料及物资的期货交易,目的为能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中把握节奏,降低现货采购成本及增加公司收益。
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
公司设立期货交易管理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小组组长。期货交易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参与制定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程序、确立期货操作计划并按计划执行、核查并监督期货业务总体执行情况、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等。按照公司已建立的《期货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流程进行操作。
三、预计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1、业务规模及期限:公司预计自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保证金余额控制在人民币 2,000 万元以内(含 2,000万元,但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公司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资金额度范围行使决策权并负责组织实施。
2、资金来源:公司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期货交易业务。
3、投资品种: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限于境内期货市场开展 PVC 及其他相关物
资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四、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经对公司所处行业、结合公司自身经营状况以及国内国外的经济形势分析,参考国内其他企业的经验和惯例,公司在相关批准范围内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以熟悉重要原材料价格走势,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中把握节奏,降低现货采购成本,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公司已就开展的期货业务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具有与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落实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审慎操作。综上所述,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备可行性。
五、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1、价格波动风险:期货行情变化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交易的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3、技术风险:可能因为计算机系统不完备导致技术风险。
六、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严格控制期货交易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决议有效期内,期货保证金余额控制在人民币 2,000 万元以内(含 2,000 万元,但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
2、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合理进行会计处理工作。
3、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安排和使用专业人员,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岗位牵制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4、设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故障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七、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八、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投资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九、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境内期货市场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开展的期货交易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授权公司使用期货保证金余额在人民币2,000 万元以内(含 2,000 万元,但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操作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同意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资金额度范围行使决策权并负责组织实施。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公司本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相关决策文件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公司本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期货交易业务,有利于公司熟悉重要原材料价格走势,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中把握节奏,降低现货采购成本。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