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8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股权激励,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回购股份应全部予以注销。
(3)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0.00 元/股,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4)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回购资金总额:
本次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3,000 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20.00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500,000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75%;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 2,000 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20.00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000,000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6)回购的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2、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4 年 2 月 5 日,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前在回购期间尚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如未来有增减持计划出现,本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实施期间内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情况,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存在因股权激励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或员工放弃参与持股计划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因受外部环境变化、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依据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股份。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20.00 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金额、数量及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作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计划,回购股份应全部予以注销。
3、回购股份的金额、数量及比例
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股票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在回购总金额不低于 2,000 万元(含)、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0.00 元/股(含)的条件下,若全额回购且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3,000 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20.00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500,000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75%;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 2,000 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20.00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
约为 1,000,000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5%。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缩股、配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及价格上限。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止提前届满;
2、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实施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止提前届满。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
1、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3,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为 20.00 元/股进
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500,000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75%。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7,125,500 8.56% 18,625,500 9.31%
无限售条件股份 182,874,500 91.44% 181,374,500 90.69%
股份总数 200,000,000 100.00% 200,000,000 100.00%
2、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2,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为 20.00 元/股进
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000,000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5%。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7,125,500 8.56% 18,125,500 9.06%
无限售条件股份 182,874,500 91.44% 181,874,500 90.94%
股份总数 200,000,000 100.00% 200,000,000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公司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公司总资产约为 18.94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2.54 亿元,流动资产约为 10.27 亿元,货币资金约为 4.10 亿元。假设以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 3,000 万元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比重为 1.58%,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重为2.39%,占公司流动资产比重为 2.92%,占公司货币资金比重为 7.32%,占比均较小,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购款。
本次回购计划体现了管理层对公司长期价值的信心,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本次拟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
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变,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1)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2)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