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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9月2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9-29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anxi Huhua Group Co., Ltd.
( 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城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土地是、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声 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
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5,0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老股
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全部为新股,不存在老股转让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2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
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秦跃中承诺: 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长,秦跃中进一步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
其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职后半年,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作为公司股东且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李保方、郭平则、郭敏、程扎根、杨松平、皇建平、李
建国、郭仁忠、郭和平、庞建军、赵宾方、张志兵、李建英、
张宏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进一步承诺:自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其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职后半年,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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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长治市方圆投资有限公司和自然人股东关红
斌、景永红、李和平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公司股东壶关县万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自然
人股东牛志立、李虎祥、李全忠、付宏勇、杨平孝、申志红、
贾海亮、牛雪礼、张怀林、陈书明、郭里义、崔晓虎、杜国
栋、张秋平、毋林好、李正平、赵国芳、郭双平、栗强、张
爱国、王国庆、马天亮、王迷忠、杨孝林、盖玉娥、张丽、
崔书军、 王中全、张伟、段林庆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人( 主承销商)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9 月 25 日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
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秦跃中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长,秦跃中进一步承诺:自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其在
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出
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二)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作为公司股东且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李保方、郭平则、
郭敏、程扎根、杨松平、皇建平、李建国、郭仁忠、郭和平、庞建军、赵宾方、
张志兵、李建英、张宏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进一步承诺:自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
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出售公司股票
数量占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三)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长治市方圆投资有限公司和自然人股东关红斌、景永红、李和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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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公司股东壶关县万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自然人股东牛志立、李虎
祥、李全忠、付宏勇、杨平孝、申志红、贾海亮、牛雪礼、张怀林、陈书明、郭
里义、崔晓虎、杜国栋、张秋平、毋林好、李正平、赵国芳、郭双平、栗强、张
爱国、王国庆、马天亮、王迷忠、杨孝林、盖玉娥、张丽、崔书军、王中全、张
伟、段林庆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 日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该预案的内容如下: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
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
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
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
工作日内制订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
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
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
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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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
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
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
件实现。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
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
资金,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
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
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份回购预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如需)。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召开
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公司控股
股东秦跃中先生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控股股东秦跃中先生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
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
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 30%,不低于其上
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 20%,单一年度增持所用资金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
领取税后收入的 6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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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
作出承诺履行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要求后,方可聘任。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
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 1)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