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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鹄模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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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
 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工具、存货和长期资产。

    (一)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 工具的合同。

    (二)存货是指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 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原材 料、在产品、产成品、周转材料等。

    (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
 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
 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
 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一节 金融工具的减值准备

    第五条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金融工具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
备。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本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

    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第六条 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

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本公司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本公司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按照其未扣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A.应收款项/合同资产

    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等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组合1  商业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组合2  银行承兑汇票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账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账款组合1  账龄组合

    应收账款组合2  合并范围内公司组合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其他应收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其他应收款组合1账龄组合

    其他应收款组合2合并范围内公司组合

    应收款项融资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款项融资组合1  应收票据

    应收款项融资组合2  应收账款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款项融资,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合同资产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合同资产组合1  未到期质保金

    合同资产组合2  账龄组合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合同资产,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B.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对于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本公司按照投资的性质,根据交易对手和风险敞口的各种类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②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如果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较低,借款人在短期内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强,并且即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但未必一定降低借款人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该金融工具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③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本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与在初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概率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公司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本公司考虑的信息包括:

    A.信用风险变化所导致的内部价格指标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B.预期将导致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是否发生显著变化的业务、财务或经济状况的不利变化;

    C.债务人经营成果实际或预期是否发生显著变化;债务人所处的监管、经济或技术环境是否发生显著不利变化;

    D.作为债务抵押的担保物价值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信用增级质量是否发生显著变化。这些变化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或者影响违约概率;

    E.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F.借款合同的预期变更,包括预计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可能导致的合同义务的免除或修订、给予免息期、利率跳升、要求追加抵押品或担保或者对金融工具的合同框架做出其他变更;

    G.债务人预期表现和还款行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本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本公司可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例如逾期信息和信用风险评级。

    通常情况下,如果逾期超过30日,本公司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除非本公司无需付出过多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虽然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30天,但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以来并未显著增加。

    ④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当对金融资产预 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 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 约或逾期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 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第七条  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

    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 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 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 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 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经法院批准破产重组计划后,无法追偿的部分;
    账龄超过5年以上的应收款项,经追查债务人已注销或无法联络债务人且无其 他连带债务人或债务承接人,无法主张债权的,作为坏账损失。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中有关应收账
 款收账政策的规定,根据客户欠款时间的长短选择合适的催收方式,并将应收账 款回收情况与销售部门及销售人员的业绩考核进行挂钩,及时跟踪应收账款的回 收情况。

    第九条 为了尽量减少应收款项的损失,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注意
 充分考虑下列问题:

    (一)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应收账款等管理制度。

    (二)必须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对财务状况良好、信誉高的客户在采取必 要的债权保证措施后方可签订分期销售合同,对资信状况不好的客户不准采取赊销 方式。

    (三)在赊销的情况下,必须在合同内详细规定收款条件,除不可抗力造成 的损失外,发生的坏账损失根据金额的大小和应负的责任,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或 经法院裁决,以债务重组的方式收回部分款项。

    第十条 应收款项在确认减值损失后,如公司取得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价值
 己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 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
 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二节 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日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
 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
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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