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们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西吉安奥海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14 亿元人民币、2000 万美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发展及业务的拓展。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筹划收购深圳市沁泽通达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收购深圳市沁泽通达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平台的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筹划收购深圳市沁泽通达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建林 李志忠 刘华昌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