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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4月26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05-10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axvision Technology Corp.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十路
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 1601、 160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
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3,156 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
于 25.00%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 申 请 上 市 证 券 交 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发行后总股本: 12,624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瞿磊承诺:
就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股票发行前盛视科技的股份,
自盛视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也不由盛视科
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深圳市云智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深圳市智能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股票发行前的视科技的股
份,自盛视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也不
由盛视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具体参见本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9 年 4 月 25 日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请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一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风险因素及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磊承诺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瞿磊就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股票发行前的盛
视科技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事宜,特承诺如下:
1、盛视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盛视
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也不由盛视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自股份承诺
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
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00%;本人从公司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00%。
2、本人将按照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
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
内不减持盛视科技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本人在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10.00%,在限售期满后第二年减持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 20.00%。本人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其中:
①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五。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在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
的盛视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盛视科技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
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盛视科技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盛视
科技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股东智能人、云智慧承诺
股东智能人、 云智慧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股票发行前的盛视科技的股
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事宜,特承诺如下:
1、盛视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盛视
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也不由盛视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5
2、本企业将按照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
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
期限内不减持盛视科技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本企业在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本
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50.00%,在限售期满后第二年减持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 100.00%。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
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其中:
①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五。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
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
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盛视科技股票, 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6
收益(如有)上缴盛视科技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
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除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股票
发行前的盛视科技的股份锁定事宜,特承诺如下:
盛视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自盛
视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也不由盛视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上市后六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
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股份承诺锁定期结束后, 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00%;
本人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00%。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
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述减持前若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盛视科技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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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上缴盛视科技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
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
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