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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5-22

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axvision Technology Corp.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十路

    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 1601、160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
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盛视科技”、“发行人”、 “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磊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磊就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股票发行前的盛视科技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事宜,特承诺如下:

  1、盛视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盛视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也不由盛视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 年 11 月 25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自股份承诺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00%;本人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00%。


    2、本人将按照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盛视科技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本人在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10.00%,在限售期满后第二年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 20.00%。本人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其中:

    ①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在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盛视科技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盛视科技或投资者带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股东智能人、云智慧承诺

    股东智能人、云智慧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股票发行前的盛视科技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事宜,特承诺如下:

    1、盛视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盛视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也不由盛视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将按照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盛视科技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本企业在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50.00%,在限售期满后第二年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 100.00%。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其中:

    ①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盛视科技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盛视科技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除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股票发行前的盛视科技的股份锁定事宜,特承诺如下:


    盛视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自盛视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也不由盛视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11 月 25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股份承诺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00%;本人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00%。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述减持前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盛视科技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盛视科技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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