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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麒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9-10

森麒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 SENTURYTIRE CO., LTD.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天山三路 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麒麟股份”、“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秦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为 2021 年 3 月 1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公司股东青岛森宝林、青岛森忠林、青岛森玲林、青岛森伟林(秦龙实际控制的四个合伙企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公司股东秦虎(秦龙之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公司股东新疆鑫石、润泽森投资、新荣智汇、厦门象晟、昆明嘉银、宁波森润、深圳福泉、无锡泓石、新疆恒厚、广州瑞森、蚂蚁聚宝、汇天泽投资、蚂蚁添宝、华汇润丰、宝顶赢投资、孙浩、何德康、赣州超逸、桐乡万汇、黄梓梅、珠海安赐、陈长洁、横琴齐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公司/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文龙、张磊、李忠东及间接股东范全江、刘炳宝、常慧敏、盛保信(离职)、金胜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在公司担任监事的间接股东杨红、刘高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秦龙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其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其将会在较长一定时期内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如其承诺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其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包括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取得的公司股份)应遵守以下承诺:

    1、减持数量及方式:(1)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2)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导致所持公司股份低于 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1)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前述(1)、(2)项时,本人应与秦虎、青岛森忠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森玲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森伟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森宝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每年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

    2、减持价格: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执行。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3、减持限制:(1)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信息披露义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将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关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就减持股份出台了更严格的规定或措施,本人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7、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其他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新疆鑫石、润泽森投资、宁波森润、新疆恒厚及广州瑞森(该五家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北京国投创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14.36%股份),青岛森宝林、青岛森忠林、青岛森玲林、青岛森伟林(秦龙实际控制的四个合伙企业),林文龙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其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其将会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如其承诺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其减持本人/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包括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取得的公司股份)应遵守以下承诺:

    1、减持数量及方式:(1)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2)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导致所持公司股份低于 5%的,本人/企业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1)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执行。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3、减持限制:(1)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人/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2)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信息披露义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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