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瑞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芯瑞达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实施地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与募投项目基本情况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16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3,542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截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542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97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59,397,4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保荐费、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合计人民币 33,492,028.30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25,905,371.7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容诚验字[2020]230Z0051 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按轻重缓急的顺序将用于以下项目:
序 项目名称 项目实 项目投资 拟使用募集 募投项目占筹
号 施主体 额 资金额 资总额的%
1 新型平板显示背 芯瑞达 26,801.83 26,801.83 62.93
光器件扩建项目
2 LED照明器件扩 芯瑞达 5,045.59 5,045.59 11.85
建项目
3 研发中心建设项 芯瑞达 9,549.56 9,549.56 22.42
目
4 补充运营资金 芯瑞达 16,103.02 1,193.56 2.80
合计 / 57,500.00 42,590.54 100.00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33.24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433.24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核,出具了《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0〕230Z1752 号)。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 2020 年 8 月 31
日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新型平板显示背光器件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 2021 年 8 月 31 日延迟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
将募投项目“LED 照明器件扩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 2020 年 11
月 30 日延迟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 2020 年 11
月 9 日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新型平板显示背光器件扩建项目”的实施方式由“新建车间”变更为“新建车间和利用现有车间”实施,建成产线数量与投资总额不变,利用现有车间方式可以快速增加产能,抢占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生产经营效率与效果。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 2021 年 10
月 20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新型平板显示背光器件扩建项目”(新建部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
“LED 照明器件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由芯瑞达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安徽连达光
电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 6988 号芯瑞
达科技园变更为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大道与响洪甸路交口东南角地块;将募投项目
“新型平板显示背光器件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的时间由 2022 年 8 月 31 日延迟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将募投项目“LED 照明
器件扩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 2021 年 11 月 30 日延迟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
二、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及原因
(一)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项
目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项目为
“新型平板显示背光器件扩建项目”(新建部分),即:实施方式由“新建车间”
变更为“新建车间和利用现有车间”,其中:利用现有车间方式实施的主体由连
达光电变更为芯瑞达,实施地点由安徽省合肥高新区长宁大道与响洪甸路交口东
南角地块变更为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 6988 号芯瑞达科技园。
连达光电实施的“新型平板显示背光器件扩建项目”(新建部分)建设生产
车间 12000 平方米,购置相关设备,建成 10 条背光模组光电系统、4 条光源器
件生产线和 30 条光学透镜生产线。现变更为:(1)建设生产车间 12000 平方米,
购置相关设备,建成 2 条背光模组光电系统、1 条光源器件生产线和 15 条光学
透镜生产线;(2)利用现有车间 4000 平方米,购置相关设备,建成 8 条背光模
组光电系统、3 条光源器件生产线和 15 条光学透镜生产线。
该项目拟建产线数量及投资总额不变,新建车间方式下的相关产线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不变,按照原取数规则与口径下的资金使用计划如下(单位:
万元):
序 项目构成 初始计划 前次变更 本次变更后
号 新建生产车间 利用现有车间 新建生产车间 利用现有车间 新建生产车间
一 建设投资 23,801.83 7,413.90 16,387.93 9,258.43 7,129.50
1 建筑工程费 3,600.00 3,600.00 3,600.00
2 设备购置费 16,353.60 6,113.30 10,240.30 7,340.30 2,900.00
3 安装工程费 1,635.36 611.33 1,024.03 879.03 145.00
4 其他建设费 1,079.45 336.23 743.22 598.22 145.00
用
5 基本预备费 1,133.42 353.04 780.38 440.88 339.50
二 建设期利息
三 铺底流动资 3,000.00 934.45 2,065.55 1,166.94 898.61
金
合计 26,801.83 8,348.35 18,453.48 10,425.37 8,028.1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的原因与可
行性分析
随着经济进入快速恢复期,市场需求与新技术渗透加速,为快速抢占市场份
额,巩固行业地位,提升产能规模与竞争力,扩大生产经营效率与效果,根据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额度,结合最佳工艺、安全及品质布局及设备价格变化,最
大可能利用现有车间尽快购置设备上线投产,具有必要性。
公司现有生产车间及仓库面积30,000余平方米,通过优化工艺技术布局,可
以释放4,000平方米的可使用车间面积,用于实施新型平板显示背光器件扩建项
目的部分建设内容,同时可以提升资产利用水平,具有可行性。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
的影响
本次变更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项目
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未发生变化,部分产线可以提前使用,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的变更是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及管理需要进行的调整,能够优化资源配置,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加强募
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和全
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四、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已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已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有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