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湘佳股份 股票代码:002982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Hunan Xiangjia Animal Husbandry Company Limite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二〇二〇年四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佳股份”、“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喻自文、邢卫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在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者间接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除上述承诺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还承诺:
“本人作为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特作出以下不可撤销之承诺: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10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若本人出现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票锁定期及(或)减持价格的承诺情况时,本人承诺:
1、本人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人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的款项,公司可从之后发放的本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缴纳金额。
2、本人若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则该等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
三、本承诺并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
(二)公司股东喻薇融、邢成男、杨文峰、吴志刚、喻自云、杨要珍、杨全珍、杨明辉、喻自军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喻薇融、邢成男还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除上述承诺外,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的吴志刚还承诺: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者间接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何业春、唐善初、饶天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在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者间接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且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发行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湘佳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喻自文、邢卫民,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股票以稳定股价的书面方案(以下简称“增持方案”),增持
低于 3,000 万元。
2、公司回购:若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公司董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25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回购股票方案(以下简称“回购方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股票数量范围、回购价格区间、回购期限等,且回购总金额不应低于 3,000 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回购方案,或者,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回购方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以不低于其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20%。
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公众股股权分布的最低比例要求等),则其回购或增资义务之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直至满足或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二、若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承诺或未履行增持方案,则公司有权从控股股东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应取得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减并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直至扣减额度达到按下列方式确定的较高金额:
1、本承诺第一条第一项增持总金额最低限额的 120%;
2、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回购方案确定的回购总金额;
3、触发本承诺第一条第三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情形的,等值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金额,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承诺情形下等值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120%。
控股股东自愿放弃对所扣减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三、若公司不履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回购方案,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若公司股票价格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反复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且公司不履行回购方案的,公司合计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的金额将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四、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则发行人有权从其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应取得的薪酬中予以扣减并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直至扣减金额达到其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12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对所扣减薪酬的追索权。”
四、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及经办律师为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作为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之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