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一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含)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专业会计知识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意见;
(二) 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的说明;
(三) 对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四) 对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