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侨银环保 股票代码:002973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QiaoYin Environmental Tech. Co. 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二〇二〇年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银环保”、“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倍华、刘少云、韩丹承诺:
“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三、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四、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股东珠海横琴珑欣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横琴珑欣”)承诺:
“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二、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三、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股东江淦钧、柯建生、党忠民、黄燕娜、阳军、珠海广发信德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德环保”)、新余高新区众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优投资”)、芜湖卓辉冠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辉冠瑞”)、曲水瑞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水瑞盛”)承诺:
“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二、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三、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横琴珑欣合伙人中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黄金玲、周丹华、刘丹、吴豪、陈立叶、陈春霞)承诺:
“一、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通过珠海横琴珑欣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三、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四、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横琴珑欣合伙人中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合伙人承诺:
“一、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通过珠海横琴珑欣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三、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
(1)发行人股东郭倍华承诺:
“一、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二、在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遵守如下承诺: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1、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二)大宗交易方式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三)协议转让方式
1、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
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的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后如果本人所持股份比例低于 5%
的,则本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并应当依照集中竞价交易的上述承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