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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银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9-12-16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QiaoYin Environmental Tech. Co. Ltd.

(广州市从化街口街开源路 23 号三层自编 A31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股票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招股意向书中的释义适用于本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倍华、刘少云、韩丹承诺:

    “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三、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四、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股东横琴珑欣承诺:

    “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二、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三、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股东江淦钧、柯建生、党忠民、黄燕娜、阳军、信德环保、众优投资、卓辉冠瑞、曲水瑞盛承诺:

    “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二、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三、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横琴珑欣合伙人中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黄金玲、周丹华、刘丹、吴豪、陈立叶、陈春霞)承诺:

    “一、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通过珠海横琴珑欣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三、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四、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横琴珑欣合伙人中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外的其他合伙人承诺:

    “一、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通过珠海横琴珑欣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三、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

    (1)发行人股东郭倍华承诺:

    “一、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二、在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遵守如下承诺: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1、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二)大宗交易方式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三)协议转让方式

  1、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的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后如果本人所持股份比例低于 5%的,则本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并应当依照集中竞价交易的上述承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总股本计算。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计算减持比例时,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四、本人减持股份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本
人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五、本人在所担任的董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事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股东刘少云承诺:

    “一、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二、在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遵守如下承诺: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1、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
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