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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远气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9-12-02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Hubei Heyuan Gas Co.,Ltd.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 52 号(馨农家园)2 栋 110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封卷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目  录


声明及承诺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 3
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3
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5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5
四、关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预案和承诺......8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14六、关于招股意向书及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 15
七、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7
八、本次公开发行中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18
九、特别风险提示 ...... 22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 25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27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28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28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28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 29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 32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 34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45
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7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 58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58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 88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88
二、项目发展前景 ...... 88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91
一、风险因素 ...... 91
二、其他重要事项 ...... 98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104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104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10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06
一、查阅地址 ...... 106
二、查阅时间 ...... 106
三、信息披露网址 ...... 106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下列提示:

    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涛、杨峰、杨勇发、冯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杨艳琼(间接持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黄伟、李欣弈、龚帅、李春卫、李吉鹏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交投佰仕德、长江资本、长阳鸿朗、湖北泓旭、武汉火炬、长阳鸿翔、长洪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涛、李欣弈、李吉鹏同时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股东杨峰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刘维芳(间接持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学荣、李诺、焦文艺(间接持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等需要,审慎实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承诺不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2018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
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扣除上市前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的分配利润后,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2018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
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本次发行上市后的主要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并作出决议,若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

  3、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热线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机制

  1、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需要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润的情形;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单独发表明确意见。

  3、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并作出决议,若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

  4、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具体利润分配政策

  1、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