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ES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南 大 街 17 号 3 号 楼 1902 室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二零一九年十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尔赛”、“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戴聪棋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4 月 28 日,
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戴宝林、董事戴聪棋承诺:在任职期间(于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戴聪棋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员工持股平台高好投资、龙玺投资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4 月 28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股东
1、公司股东楚之源、沈小杰、李志谦、李斯和、李秀清、黄红鸾、张华安、骆小
洪承诺:自向发行人增资并完成工商变更之日(2017 年 12 月 13 日)起 36 个月内,本
单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单位/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股东前海宏升、弘信通、展勋投资、高荣荣、郭秋颖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单位/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共 5 名:戴宝林(31.15%)、刘清梅
(31.15%)、高好投资(7.62%)、高荣荣(6.47%)、前海宏升(5.54%),同时,共同实际控制人戴聪棋直接持有公司 1.21%的股份,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分别持有公司 31.15%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及共同实际控制人戴聪棋之减持意向如下:
(1)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5)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6)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7)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2、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取得的股份除外):
(1)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且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本人及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第(1)项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
(4)计算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减持比例时,本人与本人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3、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高好投资
1、直接持有发行人 7.62%股份的股东高好投资之减持意向如下:
(1)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5)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6)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单位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7)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单位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2、若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取得的股份除外):
(1)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且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若本单位在协议转让后不再是持股 5%以上股东的,本单位及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第(1)项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
(4)计算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减持比例时,本单位与本单位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3、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单位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单位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