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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3 深市 豪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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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尔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9-09-17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ES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南 大 街 17 号 3 号 楼 1902 室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3,759.00 万股,全部为发行新股;本次公开
                    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9 年 9 月 25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5,035.99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9 年 9 月 17 日


                    发行人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戴聪棋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戴宝林、董事戴聪棋承诺:在任职期间(于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员工持股平台高好投资、龙玺投资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3、其他股东

  (1)公司股东楚之源、沈小杰、李志谦、李斯和、李秀清、黄红鸾、张华
安、骆小洪承诺:自向发行人增资并完成工商变更之日(2017 年 12 月 13 日)
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前海宏升、弘信通、展勋投资、高荣荣、郭秋颖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共 5 名:戴宝林(31.15%)、刘
清梅(31.15%)、高好投资(7.62%)、高荣荣(6.47%)、前海宏升(5.54%),同时,共同实际控制人戴聪棋直接持有公司 1.21%的股份,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分别持有公司 31.15%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及共同实际控制人戴聪棋之减持意向如下:

  ①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②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③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④减持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⑤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⑥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⑦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2)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取得的股份除外):

  ①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且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本人及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第①项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
  ④计算上述第①项和第②项的减持比例时,本人与本人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3)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①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②本人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①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高好投资

  (1)直接持有发行人 7.62%股份的股东高好投资之减持意向如下:

  ①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②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③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④减持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⑤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⑥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单位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⑦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单位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2)若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取得的股份除外):

  ①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且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
让的股份;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若本单位在协议转让后不再是持股 5%以上股东的,本单位及受让方在 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第①项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

  ④计算上述第①项和第②项的减持比例时,本单位与本单位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3)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①发行人或者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②本单位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单位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①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