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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鸟消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9-07-22

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BeidaJadeBirdUniversalFireAlarmDeviceCo.,Ltd)
            (河北涿鹿涿下路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

  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按届时股票二级市场的公司股价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全部新股。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特别说明,简称和术语含义均与招股意向书相同。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
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而非数据错误。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公司的下述风险及重要事项:

    一、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北大青鸟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蔡为民、陈文佳、曾德生、王欣、杨玮、辜竹竺、孙广智、康亚臻、王玉河、李广增、勾利金、白福涛、德杰、章钧、高俊艳、王国强、张明伟、周子安、常征、刘青、叶子扬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蔡为民、康亚臻、高俊艳、王国强、周子安、原总经理白福涛进一步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北大青鸟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蔡为民和陈文佳、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康亚臻、高俊艳、王国强、周子安、原总经理白福涛进一步承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公司股东均承诺,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价稳定预案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于2014年8月31日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该预案的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主要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单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但单一年度公司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2)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二)主要股东增持

  1、本预案所述主要股东是指北京北大青鸟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为民、陈文佳。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主要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3、公司主要股东承诺按其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但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上一年度从本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年度主要股东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主要股东上一年度从本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0%。主要股东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主要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主要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20%,但不高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3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50%,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
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主要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主要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1、公司董事会应在主要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2、主要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二)约束性措施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若公司主要股东北大青鸟环宇、蔡为民、陈文佳违反以上承诺,将在青鸟消防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青鸟消防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青鸟消防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将在青鸟消防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青鸟消防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在违反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青鸟消防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青鸟消防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意向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意向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