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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57 深市 科瑞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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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瑞技术:公司章程(2021年10月)

公告日期:2021-10-28

科瑞技术:公司章程(2021年10月)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二一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4

第五章  董事会 ...... 17

  第一节  董事...... 17

  第二节  董事会...... 1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2
第七章  监事会 ...... 23

  第一节  监事...... 23

  第二节  监事会...... 2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2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2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28

  第一节  通知...... 28

  第二节  公告...... 2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2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2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2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1
第十二章 附则...... 31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科瑞自动化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按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2854000X9。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00 万
股,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Shenzhen Colibri Technologi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中
钢大厦 101。

    邮政编码:51805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181.91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社会创造价值,为股东创造效益,为员
工创造机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光机电自动化相关设备的设
计开发及生产经营;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先进制造及配套自动化方案咨询与服务;机器设备租赁业务(不含金融租赁业务)。

    公司实际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全体发起人以科瑞自动化技术
(深圳)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将其中的 10,000 万元折合为公司设立时的总股本 1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由发起人按照各自在科瑞自动化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持有,其余净资产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各发起人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截至公司设立之日,已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各发起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额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如下:

  序                              持股数

  号          姓名或名称          额(万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股)

  1  COLIBRI TECHNOLOGIES    6,532    65.32%    净资产折股

              PTE LTD

  2    深圳市华苗投资有限公司    2,668    26.68%    净资产折股

  3  深圳市永邦四海股权投资基    800      8.00%    净资产折股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0,000    100%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181.91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 41,181.91 万股,其他种类股零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1)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
五(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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