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445 号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 2021 年 12 月 9日披露《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称,你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的产品华润信托·卓实远见 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华
润信托·卓实远见 3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共计 3 份,涉及金额 3,000
万元,起止日期分别为 2021 年 7 月 23 日至 2022 年 7 月 20 日、2021
年 10月 13日至 2022年 10月 12日以及 2021年 12月 6日至 2022年
12 月 6 日。前述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山证会同稳得利 49 号收益凭证产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安盈添利”第 1481 期、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兴业证券兴动系列自动赎回浮动收益凭证第 55 期(中证 500 看涨)等。
我部对上述情况表示关注。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6.5.7 条规定,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6.5.13 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
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请你公司结合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说明上述事项是否构成高风险投资及理由,所购买上述产品的流动性、安全性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前述有关规定及理由。
请你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 17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
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