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7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中议案四需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1 月 25 日(星期四)13:3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25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 277 号保利中心 11 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群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数
量为 111,398,5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094%。其中:
(1)通过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数量
为 111,398,5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1.4094%;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0 人,代表股份数量
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0%。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共 3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4,753,0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469%。
2、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独立董事池国华先生、独立董事刘亚萍女士通过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398,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753,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398,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753,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398,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753,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398,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753,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马茜芝律师、金伟影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