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将分公司资产、债务及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并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未实质性地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是公司基于自身发展和募投项目建设需要而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分公司资产、债务及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并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刘亚萍 池国华 徐关寿
202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