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嵩山路22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6,5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7.18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8年11月15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64,500万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
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单位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
持价格的下限。
(4)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股东新业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
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
持价格的下限。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其他法人/有限合伙股东特变电工集团、通
海投资、福耀投资、江苏路通、翰晟投资、德得
创业、海益投资、中财富国、诚诚投资、东证资
本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
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
股东沈金生、朱天山、王成、熊刚、赛力克 阿吾
哈力、曾学禹、林强、隋绍新、黄勇、孙建军、
余红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于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
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