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嵩山路22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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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
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6,5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64,5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
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
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单位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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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
持价格的下限。
(4)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股东新业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
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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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价格的下限。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其他法人/有限合伙股东特变电工集团、通
海投资、福耀投资、江苏路通、翰晟投资、德得
创业、海益投资、中财富国、诚诚投资、东证资
本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
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
股东沈金生、朱天山、王成、熊刚、赛力克•阿吾
哈力、曾学禹、林强、隋绍新、黄勇、孙建军、
余红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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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于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
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3)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12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
占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4)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
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5)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
价格的下限。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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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李茂文、慕湧、楚建勋承
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保荐人、主承销商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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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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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4)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股东新业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控制)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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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其他法人/有限合伙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法人/有限合伙股东特变电工集团、通海投资、福耀投资、江苏
路通、翰晟投资、德得创业、海益投资、中财富国、诚诚投资、东证资本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