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9 证券简称:长城证券 公告编号:2021-068
债券代码:149269 债券简称:20 长城 0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二)2021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二)(以下简称“20 长城 07”、本期债券或本次债券,债券代码:149269)
将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支付 2020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1 日期间的利
息,债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0 月 21 日。
根据《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二)募集说明书》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告》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二)
2.债券简称:20 长城 07
3.债券代码:149269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0.00 亿元
5.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 3.58%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2 年期
7.还本付息方式和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个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20 年 10 月 22 日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20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1
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1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10 月 22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 2022 年 10 月 22 日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2 年 10 月 2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下一付息期起息日:本期债券的下一付息期起息日为 2021 年 10 月 22 日
14.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的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为 3.58%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6.本期债券登记、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58%,每手(面值 1,000 元)本期债券本次付息金额
为人民币 35.8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人民币 28.64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利息为人民币 35.80 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1 年 10 月 21 日
2.除息交易日:2021 年 10 月 22 日
3.债券付息日:2021 年 10 月 22 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1 年 10 月 21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付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付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付息网点领取债券利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本次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付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关于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
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巍
咨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8
层
邮政编码:518033
咨询联系人:宁伟刚
咨询电话:0755-83462784
传真电话:0755-83516244
2.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咨询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邮政编码:518000
咨询联系人:王忠
咨询电话:0755-81981467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