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作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所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在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中,较好地履行了审计责任和义务,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续聘,符合《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3.同意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庆泉 王化成 何捷 李建辉
202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