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7 证券简称:兴瑞科技 公告编号:2020-066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增持人”),基于坚定地看好智能终端行业及新能源汽车电子行业的未来发展,坚定地看好公司的战略定位与发展前景,拟于增持股份计划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2、公司于近日收到上述增持人的通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忠良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020,0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65%,增持金额合计14,237,802.36元,增持均价为13.96元/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张红曼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72%,增持金额合计990,880.00元,增持均价为12.39元/股。
现将本次增持计划的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哲琪、宁波和之合、实际控制人张忠良先生、张华芬女士、张瑞琪女士、张哲瑞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忠立先生、宁波瑞智(张忠立先生控制的企业)、张红曼女士、宁波和之琪(张红曼女士控
制的企业)、宁波和之智(张红曼女士控制的企业)、陈松杰先生、宁波和之瑞(陈
松杰先生控制的企业)、宁波和之兴(陈松杰先生控制的企业)。
本次增持前,上述增持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宁波哲琪、宁波和之合分别持有公司 72,259,670 股股份、40,848.000 股股份,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 24.5447%、13.8750%;
(2)实际控制人张忠良先生、张华芬女士、张瑞琪女士、张哲瑞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中实际控制人张忠良先生通过宁波哲琪、宁波和之瑞、宁波和之琪、宁波和之兴、宁波和之智间接持有公司 76,634,83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6.0309%;实际控制人张华芬女士通过宁波和之合间接持有公司13,247,99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5000%;实际控制人张瑞琪女士通过宁波和之合间接持有公司 11,04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7500%;实际控制人张哲瑞先生通过宁波和之合间接持有公司 11,04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7500%;
(3)一致行动人宁波瑞智直接持有公司 22,08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0%;一致行动人张忠立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宁波瑞智间接持有公司 22,08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0%;
(4)一致行动人宁波和之琪直接持有公司 13,488,89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5818%;一致行动人宁波和之智直接持有公司 6,935,99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3560%;一致行动人张红曼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宁波和之琪、宁波和之智间接持有公司 14,216,83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8291%;
(5)一致行动人宁波和之瑞直接持有公司 27,525,14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9.3496%;一致行动人宁波和之兴直接持有公司 7,960,28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7039%;一致行动人陈松杰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宁波和之瑞、宁波和之兴间接持有公司 11,460,47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8928%。
综上,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191,097,98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4.9110%。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
基于坚定地看好智能终端行业及新能源汽车电子行业的未来发展,坚定地看好兴瑞科技“以模具技术和智能制造为核心,同步研发,为智能终端,汽车电
子,消费电子等行业中高端客户提供精密零组件定制化解决方案的”的战略定位
与发展前景以及对公司股票未来价值的合理判断,高度认可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
2、增持金额:合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3、增持资金来源:增持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4、增持方式: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和大宗交易)或通过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5、增持价格区间:本次增持价格区间为不超过 18 元/股;
6、实施时间:自增持股份计划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
三、增持计划的完成情况
2020 年 2 月 6 日至 2020 年 5 月 25 日,实际控制人张忠良先生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直接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为 1,020,0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465%;一致行动人张红曼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直接增持公
司股票数量为 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72%。增持人合计累计直接增持
公司股票数量为 1,100,0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737%。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增持人 身份/职务 增持日期 增持股数 增持均价 增持金额(元) 增持股份占公司
(股) (元) 总股本的比例(%)
2020 年 2 月 6 日 256,860 13.95 3,584,325.20 0.0872
实际控制人、 2020 年 2 月 7 日 250,000 14.24 3,560,000.00 0.0849
张忠良 董事长
2020 年 2 月 12 日 183,200 15.24 2,792,138.00 0.0622
2020 年 5 月 25 日 329,967 13.04 4301339.16 0.1121
小计 1,020,027 13.96 14,237,802.36 0.3465
张红曼 一致行动人、 2020 年 4 月 28 日 80,000 12.39 990,880.00 0.0272
董事
合计 1,100,027 13.84 15,228,682.36 0.3737
本次增持完成后,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增持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宁波哲琪、宁波和之合所持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化,仍分别持
有公司 72,259,670 股、40,848.000 股股份,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 24.5447%、
13.8750%;
(2)实际控制人张忠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020,02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3465%,并通过宁波哲琪、宁波和之瑞、宁波和之琪、宁波和之兴、宁波和之智间接持有公司 76,634,83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6.0309%,张忠良先生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 77,654,85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6.3774%;实际控制人张华芬女士、张瑞琪女士、张哲瑞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数未发生变化,其中实际控制人张华芬女士通过宁波和之合间接持有公司13,247,99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5000%;实际控制人张瑞琪女士通过宁波和之合间接持有公司 11,04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7500%;实际控制人张哲瑞先生通过宁波和之合间接持有公司 11,04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7500%;
(3)一致行动人宁波瑞智、张忠立先生直接及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化,其中宁波瑞智直接持有公司 22,08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0%;张忠立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宁波瑞智间接持有公司 22,08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0%;
(4)一致行动人宁波和之琪、宁波和之智所持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化,其中宁波和之琪直接持有公司 13,488,89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5818%;宁波和之智直接持有公司 6,935,99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3560%;一致行动人张红曼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8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72%,并通过宁波和之琪、宁波和之智间接持有公司 14,216,8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291%,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 14,296,83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8563%;
(5)一致行动人宁波和之瑞、宁波和之兴所持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化,其中宁波和之瑞直接持有公司 27,525,1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3496%;宁波和之兴直接持有公司 7,960,2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039%;一致行动人陈松杰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化,陈松杰先生通过宁波和之瑞、宁波和之兴间接持有公司 11,460,4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928%。
综上,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192,198,0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2847%。
四、相关承诺
增持人承诺,在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及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减持、超计划增持公司股份,不从事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违规行为。在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1、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2、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说明
1、本次股票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