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天奥电子 股票代码:002935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SPACEONELECTRONICSCO.,LTD.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开发区土桥村九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四楼)
特别提示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奥电子”、“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9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承诺
1、自天奥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中国电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奥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天奥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中国电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中国电科亦遵守上述承诺。
3、若中国电科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天奥电子所有,中国电科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受让全额支付至天奥电子指定账户。若中国电科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天奥电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国电科将向天奥电子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中电十所承诺
1、自天奥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天奥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天奥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股东亦遵守上述承诺。
3、本股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股东将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若本股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天奥电子所有。若本股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天奥电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股东将向天奥电子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法人股东富信瑞和、华炜控股、亚商新兴、众盈投资承诺
1、自天奥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天奥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天奥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股东亦遵守上述承诺。
3、本股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股东将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天奥电子所有。若本股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天奥电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股东将向天奥电子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郑兴世、李河川、尹湘艳、陈静、陈斌、刘类骥、邹涌泉承诺:
1、自天奥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天奥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天奥电子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亦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有关承诺。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天奥电子所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天奥电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天奥电子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监事黄浩、叶静承诺:
1、自天奥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天奥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天奥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亦遵守上述承诺。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若本人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天奥电子所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天奥电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天奥电子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张志刚、晏艺峰、杨林、李斌、曾庆明、宋斌、谢大聪、计敏、李华强、赵海清、丁庆华、江山、蒋兴平、李锦涛、李敏、王海、向红、徐白居、许建军、颜美匀、李富丽、曹远洪、杨健、李士庆承诺:
1、自天奥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天奥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天奥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股东亦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若本股东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若本股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天奥电子所有。若本股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天奥电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股东将向天奥电子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及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本股东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19年3月4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
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2、本股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股东将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若本股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天奥电子所有。若本股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天奥电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股东将向天奥电子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郑兴世、李河川、尹湘艳、陈静、陈斌、刘类骥、邹涌泉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19年3月4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2、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天奥电子所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天奥电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天奥电子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研究所(下称“本股东”)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奥电子”或“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2017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及2017年5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本股东就天奥电子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本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因此,本股东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1)减持方式
本股东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股份减持。
(2)减持数量
①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其中,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股东每年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4%。
②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