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9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与客观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由于本次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其已不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权益回购注销的有关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TANWEN、杨德明、周兵
202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