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19-057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时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董事邓国锐先生于2019年6月11日在减持公司股份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短线交易具体情况
公司股东及董事邓国锐先生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3,712,22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81%。邓国锐先生于2019年4月8日致函公司,计划在发布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9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0%,减持数量占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25%。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发布了《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
自2019年6月5日开始,邓国锐先生通过其本人的证券帐户持续卖出公司股票,2019年6月5日至6月11日期间,共计卖出公司股票462,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5%,成交最高价为14.66元/股,成交均价为14.32元/股。
2019年6月11日13点57分,邓国锐先生由于操作失误,误买入一笔1000股公司股票,成交价为14.66元/股,成交金额1.466万元,本笔交易构成了短线交易。邓国锐先生发现误操作后立即停止了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并向公司提交了相关期间
的证券交易明细清单。截至本公告日,邓国锐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251,0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6%。
二、公司对本笔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
邓国锐先生在实施减持计划过程中买入公司股票虽属操作失误所致,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笔买入公司股票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公司依照从严的原则,按照“最高卖价减去最低买价”的计算方法,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11日,邓国锐先生实施减持计划期间,以其最高卖价14.66元/股减去最低买价14.66元/股乘以1000股,邓国锐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经公司自查,邓国锐先生的上述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因涉及金额较小,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公司向邓国锐先生详细告知了法律、法规中关于短线交易股票的有关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同时,邓国锐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和本次误操作构成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三、其他说明
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强化其自律意识,加强账户管理,谨慎操作,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