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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22 深市 伊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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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戈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7-12-19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AGLERISEELECTRIC&ELECTRONIC(CHINA)CO.,LTD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简平路桂城科技园A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封卷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3,300万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

                             后总股本的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12.41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12月20日

     拟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3,199.2875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7年12月19日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麦格斯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所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肖俊承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股东张泽学、邓国锐、鹏峰创智承诺:其于2015年12月通过公司增

资扩股所获得的新增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新增股份;同时,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公司股东英威公司、凯诺特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一龙、邓国锐、田卫红、崔健、张铁镭、李敬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一龙、邓国锐、田卫红、崔健、张铁镭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外,其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麦格斯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肖俊承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股东张泽学、邓国锐、鹏峰创智承诺:其于2015年12月通过公司增资扩

股所获得的新增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新增股份;同时,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公司股东英威公司、凯诺特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一龙、邓国锐、田卫红、崔健、张铁镭、李敬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一龙、邓国锐、田卫红、崔健、张铁镭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其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利润分配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情况

    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发行前形成的滚存未

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上

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或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③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4、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