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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士康: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09

奥士康: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
了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本次 3 名激励对象离职,其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锁的股份由公司回购注
销外,其余的 106 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准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020 年度绩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不存在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形;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 106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
第三个解锁期内解锁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实施了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回
购价格由 21.07 元/股调整为 19.82 元/股,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
回购价格由 20.06 元/股调整为 18.81 元/股。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和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调整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因 61 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等级为良好,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80%;5 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等级为合格,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60%,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80,674 股进行回购注销;因崔继群、谭理军、彭龙华离职,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3,256 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3,930 股,回购价格为 19.82/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是依据激励计划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本次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为、Bingsheng Teng、刘火旺
                                                    2021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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