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2-077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简称:铭普 JLC2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代码:037317
本次股票期权授权日:2022 年 10 月 31 日
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2022 年 12 月 5 日
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数量:382.00 万份,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82%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0.40 元/股
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登记人数:53 人
本次股票期权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
股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要求,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审批情况
1、2022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0 月 9 日,公司对《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
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披
露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次日披露了《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授予日为2022年10月31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总计534.00万份权益,其中向符合条件的 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82.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为 10.40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 7.4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的具体情况
1、授权日:2022 年 10 月 31 日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数量:382.00 万份
4、行权价格:10.40 元/股
5、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计 53 人,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拟 占本激励计划
职务 期权数量 授出全部权益数 公告日股本总
(万份) 量的比例 额比例
核心骨干人员(53 人) 382.00 71.54% 1.82%
合计 382.00 71.54% 1.8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
(2)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3)行权安排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30%
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30%
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40%
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7、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5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或净利润不低于 7,000 万元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8 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或净利润不低于 9,000 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他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计划行权份额。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公司网站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授予并登记完成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情况与公司网站、公告等公示情况一致,未有其他调整。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1、期权简称:铭普 JLC2
2、期权代码:037317
3、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时间:2022 年 12 月 5 日
五、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