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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97 深市 意华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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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华股份: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3

意华股份: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97              证券简称:意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7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87 号),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6,567,996 股,发行价格 32.1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533,323,791.24 元,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不含税)12,514,686.79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520,809,104.45 元。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
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投资者认购资金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0190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近日,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乐清意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证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号

      温州意华接  中国银行股份有

  1  插件股份有  限公司乐清市支  355884419485          补充流动资金

      限公司      行

      乐清意华新  中国农业银行股                        乐清光伏支架核心部

  2  能源科技有  份有限公司乐清  19271201040222222    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限公司      市支行

      乐清意华新  中信银行股份有                        乐清光伏支架核心部

  3  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温州乐清  8110801012102881617  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限公司      支行

      乐清意华新  中国工商银行股                        光伏支架全场景应用

  4  能源科技有  份有限公司乐清  1203282229201012418  研发及实验基地建设

      限公司      支行                                  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建文、杨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乐清意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乐清光伏支架核心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光伏支架全场景应用研发及实验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建文、杨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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