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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9

川恒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权益第一个限售期解限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施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权益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标完成,激励对象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考核确认2020年度履职情况均为优秀,公司及激励对象个人(辞职人员除外)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

    作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董事对该议案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综上,一致同意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全部股份380.80万股解除限售,同意预留权益扣除应回购注销的辞职人员股份1.60万股后,第一个限售期合计38.95万股全部解除限售。

    二、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在限售期限内辞职,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60万股按照授予价格6.00元/股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并据此对应修改《公司章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一致同意该回购注销事项。

    (以下无正文)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闫 康 平              李 双 海              陈 振 华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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