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889 深市 东方嘉盛


首页 公告 东方嘉盛: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东方嘉盛: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6

   证券代码:002889        证券简称:东方嘉盛        公告编号:2018-019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通知: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4日-2018年5月15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

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

14日下午 15:00至2018年5月15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市花路10号东方嘉盛大厦6楼

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卫平女士。

    7、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7日(星期一)。

    8、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召集及召开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0,952,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1003%。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675,6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1.2133%。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名,均为2018年

5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0,952,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1003%。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

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熊川、张莹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95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95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95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4、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95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5、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95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6、审议通过《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95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95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95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低风险理财产

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95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95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17年度薪酬考核结果及2018年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95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2、审议通过《关于监事2017年度薪酬考核结果和2018年度考核方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95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3、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0,95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75,6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熊川、张莹律师出席见证,其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