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9 层&10 层&13 层&17 层
电话(Tel):86-10-6521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长缆科技 指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879)
增持人 指 俞正元
本次增持 指 增持人在 2022 年 4月 29日至 2022 年10 月 28 日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增持长缆科技股份的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
《监管指引第 10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
管理》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律师闫倩倩、王亭亭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致: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长缆科技的委托,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10 号》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长缆科技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二)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长缆科技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长缆科技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的事项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控股股东本次增持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长缆科技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本次股份增持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俞正元先生。根据公司相关公告并经查验增持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俞正元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根据增持人提供的承诺、个人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证券
期 货 市场 失 信记 录 查询 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信 用中 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http://www.sse.com.c n/) 之登载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条件:
(1)增持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2)增持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3)增持人最近 3 年不存在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4)增持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5)增持人目前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3、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增持人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缆科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持有长缆科技股份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增持人的股票明细对账单及出具的承诺,并经查验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本次股份增持前,俞正元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65,604,0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97%,其一致行动人罗均荷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923,959 股,二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6,527,9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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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告的《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增持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股票
长期价值的认可,自 2022 年 4 月 29 日起 6 个月内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三)本次增持情况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承诺、提供的股票明细对账单及公司披露的公告,本次增
持情况如下:自 2022 年 4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俞正元先生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970,8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2%,增持金额为30,002,958.08 元。
截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增持人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将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股份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股份增持实施完毕后,增持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67,574,875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34.99%,其一致行动人罗均荷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923,959 股,二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8,498,8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47%。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10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长缆科技已在深交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超过 1%的公告》。
鉴于本次增持股份的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应当于本法律意见书公告之日就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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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就本次增持按照《证券法》以及《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具备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申请的条件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根据增持人的承诺及股票明细对账单,并查验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本次增持前,俞正元及其一致行动人罗均荷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4.45%,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且该等持股超过已发行股份 30%的事实已持续超过一年。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过去12 个月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己发行股份的2%,符合可以免于发岀要约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股份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1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公司就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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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 闫倩倩:
王亭亭: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