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WuxiSmartAuto-controlEngineeringCo.,Ltd.
(无锡市锡达路25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1)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总额的25%,且
不超过3,056万股。
(2)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由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总
发行股数 额、公司承担的承销费用、发行费用和最终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等
共同决定,不超过3,056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为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扣除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900万股,也不
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
量。
(3)若本次进行老股转让,则发售老股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将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
每股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区间,具体价格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
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5月23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224万股(假设新股发行3,056万股,最终新股发行数量由公司
发行后总股本 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
求,在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内协商确定。)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剑标先生和沈剑标先生实际控制
的公司股东天亿信公司承诺:自无锡智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无锡智能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无锡智能回购上述股份。
2、本公司其他股东孟少新、陈彦、李耀武、李春喜、孙明东、杜学
军、吴畏、沈剑飞、仲佩亚、张煜承诺:自无锡智能股票上市之日
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无锡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无锡智能回购上述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股份。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3、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张书军承诺:自无锡智能股票上市之
定的承诺 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无锡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无锡智能回购上
述股份。
4、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无锡智能上市
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无锡智能的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
5、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上述承
诺期满后,本人在无锡智能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无锡智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若今后从无锡智能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
无锡智能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无锡智能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无锡智能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得超过50%。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
效力。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年5月15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或声明: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
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重要事项提示
(一)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根据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为兼顾公司上市后新老股东利益,公
司若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则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
利润由发行股票上市后登记在册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
润分配在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基础上,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公司
当年盈利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
金股利分配办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决策过程中
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
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该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根据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