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5 证券简称:安奈儿 公告编号:2020-061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以现
场及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等形式向所有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曹璋先生主
持,应出席董事 7 名,亲自出席董事 6 名,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 1 名(独立董事
林朝南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委托独立董事刘书锦先生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及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认真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申请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条件,同意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全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发行人董事会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发行对象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按照发行方案的规定做以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不超过 42,593,906 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25%。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上限将按照发行方案的规定做以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公司滚存利润分配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分享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8)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9)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决议的有效期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0)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0,757.24 万元(含),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1 营销网络数字化升级项目 13,004.27 13,004.27
2 电商运营中心建设项目 11,552.31 11,552.31
3 儿童生活体验馆项目 8,200.66 8,200.66
4 补充流动资金 8,000.00 8,000.00
合计 40,757.24 40,757.24
注:项目名称以政府主管部门正式核准或备案的名称为准。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以上项目均已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投资计划是对拟投资项目的大体安排,实施过程中可能将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方可实施,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关于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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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的资金数量,公司初步确定了募集资金使用方向,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深入的可行性研究。公司经过分析研究,编制了《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风险提示及采
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