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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Annil Co.,Ltd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 2018 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 3 栋 A 座 13-17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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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拟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2,500 万股,占本次发
行后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25%。本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老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发行日期 2017 年 5 月 18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
所持股份的流通限
制、股东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璋和王建青承诺:
曹璋和王建青夫妇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中曹璋是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王建青是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曹璋和王建
青承诺:
“1、股份锁定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
分之五十。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
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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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
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2、持股意向
若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
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
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且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
(二)徐文利承诺
徐文利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建青胞兄的配偶,担任公
司董事且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徐文利承诺:
“1、股份锁定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
分之五十。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
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
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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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股意向
若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
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
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减持
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
(三)安华达承诺
安华达系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的股东。安华达承诺:
“1、股份锁定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
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2、持股意向
若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公司股票
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
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
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
整。 ”
(四)龙燕、王一朋、廖智刚、聂玉芬、王建国、程淑霞承诺
龙燕、王一朋、廖智刚、聂玉芬、王建国、程淑霞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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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通过安华达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龙燕、王一
朋、廖智刚、聂玉芬、王建国、程淑霞承诺:
“1、股份锁定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安华达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安华达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
分之五十。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
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
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2、持股意向
若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
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
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减持
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
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7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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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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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新股公开发行方案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公司现有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2,5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10,000 万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二、相关当事人对招股意向书及申报文件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以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行的新股。上述回购实施
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璋和王建青承诺
《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督促公司回购其本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上述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三)徐文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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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督促公司回购其本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上述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