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657.707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855.6116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正、公开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值。公司的全部股份采用面额股,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657.707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855.6116 万
全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
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
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
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3 年内决定发行不
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
照授权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
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
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法律法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事会会议决议。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应当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授权议案及决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议中,明确授权实施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形和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授权期限。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 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