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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通通讯: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0

瀛通通讯: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61        证券简称:瀛通通讯      公告编号:2021-074
债券代码:128118        债券简称:瀛通转债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曾子路先生

  董事长黄晖先生因近期在湖北总部工作,未能现场出席主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曾子路先生代为主持会议。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5: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1 年 11 月 9 日的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9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园区东莞市瀛通电线有限公司会议室(东莞市常平镇东部工业园常平园区第二小区工业干道 36 号)。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77,230,360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49.52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7,215,18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9.51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5,18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97%。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730,09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1.75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714,91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74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5,18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97%。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217,2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0%;反对
13,1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6,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83%;反对13,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蔡利平、周冲冲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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