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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通通讯:关于终止实施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4

瀛通通讯:关于终止实施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61        证券简称:瀛通通讯      公告编号:2021-078
债券代码:128118        债券简称:瀛通转债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

      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由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终止实施 2018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以及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25,000 份;拟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24,600 股。其中,因激励对象离职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23,400 股,因提前终止激励计划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201,200 股。

    2021 年 12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查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 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 2018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9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 年 1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3. 2019 年 1 月 8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权激励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 2019 年 1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鉴于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
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 100 人调整为 94 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名单中确认的人员,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由 116.00 万份调整为 113.50 万份,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 357.00 万股调整为 287.00 万股。

    5. 2019 年 8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鉴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
规定,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8.68 元/股调整为 18.48 元/股。本次股权激励尚未达到规定行权时间,因此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8.68 元/股调整为 18.48 元/股。

    由于激励对象中孙才伟、黄云长、曾伟、金璐、赵丽君 5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
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所涉及的已授予而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5.5 万份。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 77 人调整为 72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由 113.50 万份调整为 108 万份。

    6. 2019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由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李成钢、吴涛、张志健、马学义、周长江、朱永恒、雷霆 7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所涉及的已授予而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0.5 万份。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人数由 72 人调整为 65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由 108 万份调整为 97.5
万份。


    7. 2020 年 3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由于公司 2019 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
核目标条件,公司决定注销公司第一个行权期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9.25万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由 97.5 万份调整为 68.25 万份。

    8.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以及 2020 年 4 月10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由于:(1)公司 2019 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条件;(2)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胡钪、丁恨几、唐振华自 2020 年 1月 9 日起担任公司监事,不再符合激励条件;(3)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许龙军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894,000股。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均为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9.34 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之和,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激励对象总人数将由 82 名调整为 78 名,
其中,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17 名调整为 13 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由2,870,000 股调整为 1,976,000 股。

    9. 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鉴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
规定,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8.48 元/股调整为 18.28 元/股。本次股权激励尚未达到规定行权时间,因此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8.48 元/股调整为 18.28 元/股。

    由于激励对象中苏海尧、徐超群 2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
格,其所涉及的已授予而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0.70 万份。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 65 人调整为 63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由 68.25 万份调整为 67.55 万份。

    10.2020 年 8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由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李燕、夏玉明、吴武贵、王伯银、黎海鹏、刘有如、吴鹏 7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56,000 份进行注销。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 63 人调整为 56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61.95 万份。

    11.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由于公司实施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谭志荣、杨硕、
陆试交 3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以及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水平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条件,公司注销股票期权共计 275,500 份(权益分派实施后,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58,150 份),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619,500份调整为 344,000 份(权益分派实施后,剩余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447,200 份),并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8.28 元/股调整为 14.00 元/股。

    12.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 2021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由于公司实施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付志卫、李石
扬因个人原因离职以及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业绩考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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