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JIEMEIELECTRONICANDTECHNOLOGYCO.,LTD.
(注册地址:浙江省安吉经济开发区阳光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发行概况】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包括公
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2,633.80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以下简称“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2,633.8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总数不超过 229.00万股,且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
数量。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公司承担的相关发行费用后归公司所
有,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扣除股东承担的相关发行费用后归出让股份的股东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1.00元
公开发行新股数:不超过2,633.80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0,533.80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2017年3月22日
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数:不超过229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控股股东浙江元龙、实际控制人方隽云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本次发行前股 行价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东所持股份的
安吉百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流通限制及自
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愿锁定股份的
承诺 公司股东祥禾泓安、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上策投资、高冬、
顾春序、王斌、魏尔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方隽云、方隽彦、邓水岩、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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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承诺:(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注:若在承诺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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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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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股份锁定承诺
1、控股股东浙江元龙、实际控制人方隽云承诺
控股股东浙江元龙、实际控制人方隽云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安吉百顺承诺
公司股东安吉百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祥禾泓安、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上策投资、高冬、顾春序、王斌、魏尔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方隽云、方隽彦、邓水岩、陈云霞承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1-1-4
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注:若在承诺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义务。
1、相关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1-1-5
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浙江元龙的相关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公司已公开发售的老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