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JIEMEIELECTRONICANDTECHNOLOGYCO.,LTD.
(注册地址:浙江省安吉经济开发区阳光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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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
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策的依据。
【发行概况】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包括公司
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2,633.80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2,633.8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不超过1,316.90万股,且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
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公司
承担的相关发行费用后归公司所有,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扣除股东承
担的相关发行费用后归出让股份的股东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00元
公开发行新股数:万股每股发行价格:元
发行后总股本:万股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数:万股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
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及自
愿锁定股份的
承诺
控股股东浙江元龙、实际控制人方隽云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安吉百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之祥禾泓安、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上策投资、高
冬、顾春序、王斌、魏尔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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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方隽云、方隽彦、邓水岩、陈云
霞承诺:(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注:若在承诺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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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
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由发行人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其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
售的老股。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
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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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
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股份锁定承诺
1、控股股东浙江元龙、实际控制人方隽云承诺
控股股东浙江元龙、实际控制人方隽云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公
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安吉百顺承诺
公司股东安吉百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之祥禾泓安、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上策投资、高冬、
顾春序、王斌、魏尔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方隽云、方隽彦、邓水岩、陈云霞承
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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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注:若在承诺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
诺
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
失等义务。
1、相关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
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
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
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
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
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
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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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浙江元龙的相关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
司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公司已公开发售的老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
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
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
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
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
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
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
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
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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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约束措施
(1)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
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元龙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
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
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
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
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预案的议案》。
1、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出现公司股票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
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则立即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