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1 证券简称:麦格米特 公告编号:2026-016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032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325,851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5.01 元,募集资金总金额为人民币 2,663,010,593.51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33,658,084.0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29,352,509.50 元。上
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出具了《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0056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南麦格米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麦格米特”)、孙公司ALTATRONIC INTERNATIONALCO., LTD(以下简称“泰国公司”)、全资子公司株洲麦格米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株洲麦格米特”)会同现任保荐
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的具体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其中补充流动资金的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 行包含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序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户 专户余额 对应募投项目
号 (万元) 名称
湖南麦格 中国建设银行股
1 米特电气 份有限公司深圳 44250100018200007664 29,000.00 长沙智能产业
技术有限 科苑南支行 中心二期项目
公司
湖南麦格 宁波银行股份有
2 米特电气 限公司深圳南山 86011110002046699 20,000.00 长沙智能产业
技术有限 支行 中心二期项目
公司
湖南麦格 麦格米特全球
米特电气 上海浦东发展银 研发中心扩展
3 技术有限 行股份有限公司 79070078801400003121 12,293.28 项目智能电源
公司 深圳龙岗支行 及电控研发测
试中心建设
湖南麦格 中国工商银行股
4 米特电气 份有限公司深圳 4000010319200458761 29,101.44 长沙智能产业
技术有限 竹子林支行 中心二期项目
公司
深圳麦格
5 米特电气 中国进出口银行 10000123874 36,345.49 补充流动资金
股份有限 深圳分行
公司
深圳麦格
6 米特电气 中国民生银行深 656049377 2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股份有限 圳分行宝安支行
公司
深圳麦格 中国建设银行股
7 米特电气 份有限公司深圳 44250100018200007662 2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股份有限 科苑南支行
公司
深圳麦格 中国银行股份有 泰国生产基地
8 米特电气 限公司前海蛇口 775780731043 80,476.60 (二期)建设项
股份有限 分行 目
公司
株洲麦格 麦格米特株洲
9 米特电气 中信银行深圳红 8110301010900846649 16,037.14 基地扩展项目
有限责任 树湾支行 (三期)
公司
合计: 263,253.96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实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 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坚、陈海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甲方 1”与“甲方 2”合称
为“甲方”)
乙方: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甲方 2 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各项目实施主体。为规范甲方 2 募集
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 1、甲 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 2 指定实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 2 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2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 1、甲方 2、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1 和甲方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1、甲方 2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 2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 1、甲方 2 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坚、陈海玲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 1、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2 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