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1-066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9 月 7 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697,600 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3.07 元/股。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兴达”)2021年 9 月 7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9 月 7 日,按 13.07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697,600 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形式: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697,600 股限制性股票,
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权益(包括已行使和未行使的)所涉及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 14 人,包括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但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5、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50%
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50%
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6、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3.07 元/股。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1-2022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 4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标指经审计的合并营业收入。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核结果 A B C D
标准系数 1 0.9 0.8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二)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7 月 10 日至 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通过内部公告栏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式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47)。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1 年 7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50)。
4、2021 年 9 月 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10 日、2021 年 7 月 22 日、2021
年 7 月 30 日、2021 年 9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
券 日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八章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