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19-044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9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2,768,99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7%。
2、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尽快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上市流通前,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3、全体被激励对象均自愿承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全部承诺自愿将其持有的即将限售期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股份自解锁上市之日起承诺12个月不减持。
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根据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办理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股票解除限售
事宜。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7年5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17年6月7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年7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报告。
4、2017年7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为26人,授予467.3984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7年7月31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5、2017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0,673,98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不送红股、不进行现金分红。此议案获得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调整为934.7968万股。
6、2018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17年6月7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将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86,016股调整为2,172,032股;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3名激励对象1,440,000股限制性股票。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日为2018年5月17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18年7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已发表法律意见。
8、2018年8月1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考虑到税务因素及为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解锁要求,公司拟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本计划的时间安排”之三“本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条款进行修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有相同地方,都做相应修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8日披露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已发表法律意见。并于2018年9月4日经过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公司于2018年8月18日发表《关于股权激励对象承诺不减持的公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全部承诺自愿将其持有的即将限售
期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股份自解锁上市之日起承诺24个月不减持。
9、2018年9月13日,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
10、2019年7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已发表法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7-2020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
(四)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核结果 A B C D
标准系数 1 0.9 0.8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并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2018年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