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黄埔区云埔四路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正聪、王毅然、孙永辉、于伟、周开琪、尤天远承诺:除根据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公开发售的股票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周勇、戴桦杨、谢勇、李艳君、刘丹凤承诺:除根据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公开发售的股票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任锐、王飞、李娜承诺:除根据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公开发售的股票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两名法人股东视迅投资和视欣投资以及除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黄正聪、王毅然、孙永辉、于伟、周开琪、尤天远减持意向:本人将主要采取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票的方式减持本人所持的发行人A股股
票,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一)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二)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三)如本人拟将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转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本人已取得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批准。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本人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A股股票。
公司股东视迅投资减持意向:在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发行人股票。本公司拟转让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正聪、王毅然、孙永辉、于伟、周开琪、尤天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票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②公司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万元。③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正聪、王毅然、孙永辉、于伟、周开琪、尤天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②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2)实际控制人黄正聪、王毅然、孙永辉、于伟、周开琪、尤天远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实际控制人黄正聪、王毅然、孙永辉、于伟、周开琪、尤天远承诺其个人单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4)实际控制人黄正聪、王毅然、孙永辉、于伟、周开琪、尤天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②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薪酬的 30%,但不超过100%。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5)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6)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
资产值(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实际控制人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