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黄埔区云埔四路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 荐 人:
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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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
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策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即老股转让)。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公司承担的发行费用后
归公司所有,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1.00元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4,05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10%,其中:
新股拟发行数量不超过4,050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1,000万股,且不得超
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司发行后的
股份总数不低于40,000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40,350万股,不低于40,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
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以及
自愿锁定的承
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正聪、王毅然、孙永辉、于伟、周开琪、尤天远承诺:
除根据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公开发售的股票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
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得超过50%;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周勇、戴桦杨、谢勇、李艳君、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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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承诺:除根据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公开发售的股票外,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除前述
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票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
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任锐、王飞、李娜承诺:除根据发行人股票发行上
市方案公开发售的股票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票;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公司两名法人股东视迅投资和视欣投资以及除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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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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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章的全部
内容,并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正聪、王毅然、孙永辉、于伟、周开琪、尤天远承诺:
除根据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公开发售的股票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
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得超过50%;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周勇、戴桦杨、谢勇、李艳君、刘
丹凤承诺:除根据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公开发售的股票外,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除前述
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票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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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
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任锐、王飞、李娜承诺:除根据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
方案公开发售的股票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
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在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两名法人股东视迅投资和视欣投资以及除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票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
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2014年6月,公司制订了《公司章程(草案)》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年12月,公司修订了新的《公司章
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着眼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
展,在综合考虑股东的要求和意愿、资金成本、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盈利规
模、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合理的回
报机制。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持续性、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
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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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意见。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
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
董事会负有提出现金分红提案的义务,对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
分,董事会应说明使用计划。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提案的,董事会应在利润
分配预案中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
配政策”